案情
李某因一时冲动,向公司递交了将在30天后离职的辞职信。3天后,他后悔了,要求拿回辞职信,被公司拒绝。次日,李某乘工作人员不备,在公司人事主管没来得及作出书面批复时,从人事部门中偷走了辞职信。
30天期满后,公司仍要求他离职。李某认为自己在公司人事主管并未批复之前,便已要求不解除劳动合同并偷回了辞职信,意味着自己的辞职行为并未完成,公司无权让他走人。李某的观点对吗?
结论
李某的观点是错误的,公司有权要求他离职。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形成权,只要劳动者遵循时间、书面形式的规定,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同意与否,都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便自然解除。
来源:(作者:廖春梅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