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逾期不申请会不会过期作废?
海纳集团 2024-01-18 17:05:22

有不少学员问到我这个问题: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年休假必须在某个时间节点前休完,如果员工逾期未申请休假,则视为员工放弃,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也有人问逾期不申请年休假会不会过期作废,会不会自动清零,其实和上面这个问题是一个意思。


现结合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做个具体分析,供参考。


一、员工满足了资格条件即可享受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的资格条件是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答复:“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而享受天数则按照累计工作年限计算,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我们可理解为年休假属法定权利,任何单位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剥夺或限制。


二、单位有安排的义务,员工无申请的义务


在员工符合年休假享受资格的情况下,员工休年休假,需要员工主动向单位提出申请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可见,在休假安排上,用人单位负有主动安排员工年休假的义务,员工并无申请的义务。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休假需员工主动申请,在员工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亦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员工休假的义务。


从司法实践看,司法机关也普遍不支持这种逾期不申请即“视为放弃”的规定。我们来看几个判例:


(2023)粤01民终25753、25754号判决:员工手册规定次年3月31日未休完年休假视为自动放弃的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属无效条款。


(2022)京01民终6969号判决:本院认为,禧月荟公司主张根据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当期年假1年内有效(以入职日为准),逾期自动作废,不做累加”。但上述规定不符合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李迎霞的年休假权益,人民法院仍应当依法认定。


(2022)京02民终4310号判决:美联公司北京代表处关于年休假当年未休次年自动取消的规定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属无效,该公司以此为由不同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理由不能成立。


(2021)粤01民终13299号判决:双方劳动合同中虽约定年休假应当年内休完,超过当年作废及不采用工资形式发放,但上述约定显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128、2129号裁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公司的《员工考勤管理规定》列明“未于规定时间内休完则自动作废”与上述法律规定明显冲突,其以其内部规定为由认为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207号判决:本院认为,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安排劳动者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沈阳汉科公司主张劳动者未申请休假,视为其放弃休假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所以,不管是基于法条的理解还是司法实践,用人单位规定员工逾期不休年休假视为放弃的规定都是不合法的。


当然,时光无法倒流,员工在一个休假年度未休假,客观上无法回到过去重新补假。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在下年度弥补上年度未休天数;另外一种是由用人单位采用折现方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即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注:300%包含用人单位已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唯一可“视为放弃”年休假的情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唯一能视为员工放弃年休假的情形是用人单位主动安排时,员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这种情况可视为员工放弃年休假。注意:这里的“放弃”是明示放弃,不是默示,更不能推定放弃。


但从实践看,这种傻到不要年休假的员工并不容易遇到,何况,用人单位还负有举证义务,需提交员工书面放弃年休假的证据,注意,是书面放弃的证据!别心存幻想了!


当然,如果你真的有这个证据,另当别论。


四、时效抗辩:变相的“视为放弃”


劳动者主张权利是有时效限制的,这里的变相“视为放弃”不等于真的放弃,仅代表用人单位取得时效抗辩权利而已,这涉及到各地司法实践对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时效起算点的理解,大家结合地方裁判意见把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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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