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启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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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岗问题,人社部和最高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案例14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但同时,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也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如用人单位须对岗位或工作地点的调整作出合理说明,防止用人单位借此打击报复或变相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也即防止其权利的滥用。
仲裁和司法实务中,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
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
3、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
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
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
6、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也作了类似规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审查标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对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合法性负举证证明责任。
劳动者主张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定:
(一)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
(二)非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客观需要的;
(三)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存在不利变更且未提供必要协助或者补偿措施的;
(四)劳动者客观上不能胜任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
(五)存在歧视性、侮辱性等情形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
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21)粤03民终27021号(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HR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