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正嗨皮地举办年会.突然,员工小李和他的领导因为琐事打!起!来!了!小李还把人打伤了……虽然事后俩人达成和解,但很快小李收到了被公司开除的消息。
基 本 案 情01
李新(化名)于2009年1月14日入职北京某电气装备公司,合同期限至2015年1月13日止。
2014年1月17日,在公司组织的年会上,李新与其领导贾进(化名)因琐事发生冲突,将贾进打伤,李新被带往派出所。
1月21日,李新及贾进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李新赔偿贾进5000元,双方今后不能再因此事发生任何问题,互不追究法律责任,且均不需公安机关继续处理。
2月19日,公司却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其中载明:2014年1月17日,汽轮机生产车间李新在公司年会会场殴打同事。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员工手册》第十章C类违纪行为之规定,经公司管理层及工会批准,给予李新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随后,李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新殴打同事的时间为非工作时间,地点也非工作场所,2014年5月6日,做出裁决,“撤销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①公司解除与李新之间的劳动合同为依法解除。
李新在公司年会现场当中殴打公司领导的行为对团队内其他成员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并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中C违纪行为规定。
②公司年会期间应属于工作时间。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工作时间的明确定义,但是随着近年来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完善,对于工作时间的理解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狭义的员工在工作场所8小时工作。年会作为公司组织,员工参加,甚至经常要占用员工一部分工作时间的一种聚会形式,是公司对全年工作的总结以及对员工工作表现进行鼓励的一种方式,完全是与工作有关的活动。
一 审 认 为 02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公司的《员工手册》是企业内部对员工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
李新下班后到酒店参加公司年会,其在年会上酒后与同事发生纠纷,已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解决。该纠纷发生的时间在李新下班后,发生地点不在公司公司内,不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辖范围。且已由当地公安部门解决完毕,李新未因此事被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责任。
故公司对李新作出的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一、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撤销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一审法院判决后,公司不服,仍持原诉讼请求及理由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 审 认 为03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新与贾进发生的民事纠纷时间在下班后,发生地点不在公司内,且已由当地公安部门解决完毕,李新未因此事被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责任,故公司对李新作出的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处理过重,本院不予认可。故对公司要求不同意撤销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HR370